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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发票遗失登报及补办流程

来源:未知编辑:admin时间:2019-01-28 11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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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普通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,一般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,用于各种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等。它不同于增值税专用发票,是不能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。生活中普通发票很容易出现丢失、被盗、损毁的状况,就需要找税务机关备案处理。

  普通发票挂失流程

  1. 书面报告。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(节假日顺延)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领取并填写《发票挂失/损毁报告表》,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(各地有所不同、或无指定)刊登公告声明作废,并接受行政处罚;

  2. 登报声明。若无指定的报刊,则需刊登在省市级别的报刊,网络声明无效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
  登报格式:

  XXX商行,税号XXX,遗失空白发票未作废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,代码XXX,号码XXX,声明遗失。

 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遗失管理上略有不同,大致总结如下:

  (1)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,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。重新开具发票时,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、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、单价、数量、开票金额等。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;

  (2)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,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、单价、数量、金额等内容,经开票方注明“此件是我单位提供,与原件相符”的字样并加盖公章,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,才能代作原始凭证。实行电子发票的,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、号码查询打印(复印)发票图片,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;

  (3)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,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,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“此件是我单位提供,与原件相符”,加盖公章后,方可作为原始凭证;

  (4)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,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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